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10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020號反訴原告 即本訴被告 天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鏑程 訴訟代理人 王彥尊 上列反訴告與反訴被告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2,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