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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1020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陳韋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020號

反訴原告
即本訴被告
天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鏑程
訴訟代理人
王彥尊

上列反訴告與反訴被告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2,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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