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10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020號
- 反訴原告
- 即本訴被告
- 天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鏑程
- 訴訟代理人
- 王彥尊
上列反訴告與反訴被告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2,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