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10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020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佑衡 訴訟代理人 馬南芝 楊坤霖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天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鏑程 訴訟代理人 王彥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