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10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020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焦佑衡
- 訴訟代理人
- 馬南芝
- 訴訟代理人
- 楊坤霖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天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鏑程
- 訴訟代理人
- 王彥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