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10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020號
- 上訴人
- 天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鏑程
- 訴訟代理人
- 王彥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4,8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