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10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05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范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淑媛即綺莉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