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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105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蔡政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05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范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淑媛即綺莉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蔡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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