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1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許容慈
- 法定代理人林文墘
- 原告世通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134號原 告 世通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墘 上列原告與被告鎧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6,8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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