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117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179號
- 上訴人
- 冠德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温駿軒
- 訴訟代理人
- 謝秉錡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家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8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一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