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1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224號原 告 世邦聯合空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文欽 訴訟代理人 李信 袁連生 王復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3,6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927元,請如數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 二、請提出原告及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中壢簡易庭法 官 蔡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