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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1224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蔡政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224號

原告
世邦聯合空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文欽
訴訟代理人
李信

      袁連生

      王復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3,6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927元,請如數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

二、請提出原告及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蔡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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