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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152號

返還保證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蔡政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52號

原告
佟旻達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被告
日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豊文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張必昇律師

      游淑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整,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蔡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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