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1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52號
- 原告
- 佟旻達
- 訴訟代理人
- 高宏文律師
- 被告
- 日廚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豊文
- 訴訟代理人
- 邱清銜律師
張必昇律師
游淑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整,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