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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3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劉俊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37號

原告
陳自創
原告
黃建豪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 政律師
被告
遠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 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六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有應另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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