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4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416號
- 原告
- 二一領袖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國治
- 被告
- 康丹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