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4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459號
- 原告
- 美利達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治平
- 被告
- 輔聲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慶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7條、第28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於民國104 年3 月31日原告起訴前,已於同年2 日13日將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遷至新竹縣湖口鄉○○街00號4 樓,此有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