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劉俊源
- 法定代理人袁永棟、許文生
- 原告太盟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美康陶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65號原 告 太盟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永棟 訴訟代理人 蘇順福 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律師 張毅超律師 被 告 美康陶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六月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有應另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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