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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65號

返還押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劉俊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65號

原告
太盟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永棟
訴訟代理人
蘇順福
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毅超律師
被告
美康陶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六月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有應另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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