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6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美康陶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盟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洪鈺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