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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6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許容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6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統偉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聰
訴訟代理人
李貴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龍人力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9,885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金額轉換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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