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6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統偉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聰
- 訴訟代理人
- 李貴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龍人力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9,885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金額轉換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