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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74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蔡政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743號

原告
劉國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37,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1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蔡政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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