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78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789號
- 原告
- 策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茂生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宗律師
- 被告
- 史利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擇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關於「中園路」之記載,應更正為「東園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