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8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86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書育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李德俊 邱鴻翔 優像數位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飛鵬 訴訟代理人 盧姵君 王子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德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黃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