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勞簡字第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勞簡字第12號
- 原告
- 陳翰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史利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佰肆拾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235 元,應繳裁判費1,880 元,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940 元,則原告尚應繳納之裁判費為940 元(應徵裁判費1,880 元-暫免裁判費940 元=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