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勞簡字第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勞簡字第29號
- 上訴人
- 邱士奎
- 被上訴人
- 興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光祐
- 訴訟代理人
- 李元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8,914 元(計算式:
358,793 元-179,879 元=178,9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