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建簡字第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建簡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鑫丞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劉淑惠
- 訴訟代理人
- 高進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上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2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