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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建簡字第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林宜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建簡字第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鑫丞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劉淑惠
訴訟代理人
高進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上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2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宜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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