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建簡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官
    劉俊源
  • 法定代理人
    鍾沛宸

  • 原告
    宸暘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詠福祥實業有限公司法人陳宏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建簡字第9號原   告 宸暘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沛宸 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律師 複 代理人 余紅琴 被   告 詠福祥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宏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有應另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洪鈺翔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建簡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