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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聲字第87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林宜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聲字第87號

聲請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郭佩青
相對人
旭曜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朝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5條前段、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得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提出抗告(附繕本及理由),本裁定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宜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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