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1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15號
- 原告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訴訟代理人
- 許汶任
- 被告
- 共德營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億
- 被告
- 鴻曉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慧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 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