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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
    陳韋如
  •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李俊億、林慧莉

  • 當事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共德營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鴻曉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15號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許汶任 被   告 共德營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億 被   告 鴻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 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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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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