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12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206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明和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周坤良
- 訴訟代理人
- 李銘洲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彥廷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允正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原告即反訴被告中關於「周坤良即明和企業社」之記載,應更正為「明和企業社」;並增列明和企業社之法定代理人為周坤良。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