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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127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陳宏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270號

原告
德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陸桐
被告
廣科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崇華
訴訟代理人
費致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系爭支票所支付貨款之出貨憑證與發票。

三、被告應具狀補正下列事項:被告就系爭貨款債權已經清償新臺幣770萬元之證明。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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