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12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27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廣科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崇華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德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陸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0日以桃院豪民政105 壢簡字第1270號函命其於收受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9,432 元,並於同年7 月26日補充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