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1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薛巧翊
- 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282號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賴昭文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玫玲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8,3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7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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