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19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95號
- 原告
- 海懋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閣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寶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6,3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計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9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寶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6,3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計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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