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6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60號
- 原告
- 林建男
- 被告
- 台灣快密刀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本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設於臺中市○里區○○○路0 段000 號,且未在其他地區設有分公司,有經濟部商業司之查詢表及被告公司之網頁列印資料各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頁至第24頁);復以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為債務履行地之管轄法院之證明文件等資料。揆諸首揭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