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9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陳宏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939號
原   告
偉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維
訴訟代理人
林虹妃
被   告
黃英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一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