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勞簡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勞簡字第12號原 告 陳翰輝 被 告 史利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擇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有應另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中壢簡易庭法 官 蔡政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