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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勞簡字第29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薛巧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勞簡字第29號

上訴人
邱士奎
被上訴人
興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祐
訴訟代理人
李元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8,914 元(計算式:

358,793 元-179,879 元=178,9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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