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勞簡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勞簡字第36號原 告 李宗銘 被 告 明乾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紹乾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複 代理人 吳逸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106 年7 月2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兩造應補正事項: (一)請被告於開庭前二星期將被證一切結書原本陳報到院。 三、本件尚有續行審理必要,爰依首揭規定,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