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勞簡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勞簡字第36號上 訴 人 明乾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紹乾 被 上訴人 李宗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宗銘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3,85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