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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國簡字第3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薛巧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壢國簡字第3號

原告
簡志銘
被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法定代理人
廖高江
訴訟代理人
蔣敦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及第11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起訴前曾向被告提出聲請國家賠償請求書之事實,被告業於本院105年9 月21日審理時表示:原告係直接將聲請書交到派出所等語(見本院卷第24頁),有原告所提之國家賠償請求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5頁),是原告確已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即被告請求賠償,而合於上開要件,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即被告所屬員警蔣敦皓,於105 年1 月13日對伊製作警詢筆錄時,以恐嚇、威脅、欺瞞、誘導等不正方法詢問伊,致伊因此受有名譽及人格權之侵害,伊並有於警詢時之私下錄音供鈞院參酌。爰依國家賠償法第2 條第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3,000 元。

二、被告則以:其並無原告所指之上揭行為,且原告所提供之錄音檔係於製作警詢筆錄時私自錄音,原告之行為已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且原告提供之錄音檔僅為片段,難以作為認定之基礎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民事訴訟法固未如刑事訴訟法針對證據能力設有規定,然考衡諸之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之目的本屬不同,是考量當事人所提之證據是否具備證據適格、有無證據能力,在民事訴訟法並無明文規範之情況下,倘若證據非違法取得;亦即非以違反法律規定、公序良俗之方法,或強暴、脅迫、限制他人自由之手段取得之證據資料,即應權衡民事訴訟之目的,旨在解決當事人間私法上之紛爭,維持私法上經濟秩序之衡平,並體現契約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為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所採行之手段,固非可一概否認其證據能力,惟仍應受正當程序原則之拘束。經查,原告雖係於製作警詢筆錄時私下錄音,其行為固有違偵查不公開原則,惟考諸原告錄音之目的,應係為防衛權利、保全證據之必要性有始為之,並非出於不法目的;再觀諸對話之內容,尚無誘導之情形,亦非屬隱私性之對話;是認其手段與方法並未逾越社會相當性,應可作為民事證據方法而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二)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國家賠償法第2 條第2 項及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雖主張被告於警詢時對伊施以恐嚇、威脅及欺瞞誘導等不正方法之行為,然經本院依職權勘驗原告所提出之警詢錄音檔案顯示(勘驗檔案檔名依序為:告證2 之1、告證2 之2 、告證3 、告證4 、告證5 、告證6 之1 及告證6 之2 ):「(:告證2 之1 )原告:本人再問一次,向你索取到案通知單。蔣敦皓:派出所沒有到案通知單。原告:本人第二次再向你索取到案通知單,第二次告知。」、「(告證2 之2 )蔣敦皓:不用阿,沒有,派出所沒有。原告:本人第三次通知你報案通知單。蔣敦皓:沒有。」、「(告證3 )蔣敦皓:我問你嘛,你有甚麼法律的...?原告:本人第二次告知警官,你只要問你只要問. . . 被告。蔣敦皓:沒必要問,沒必要問,筆錄是我在做還是你在做,沒必要問。」、「(告證4 )蔣敦皓:權利告知,剛剛都跟你講,這邊你有沒有看到,吼剛剛都跟你講了,簽完還要影印,這樣還要影印,這樣比較快,不然你還要簽六張。原告:這我不簽、這我不簽。蔣敦皓:為什麼不簽?原告:行使緘默權。蔣敦皓:拒簽。原告:行使緘默權。行使緘默權。」、「(告證5 )蔣敦皓:這裡. . 這裡還有這裡。原告:這個不是正本。蔣敦皓:你簽名之後,影印過後的...。原告:這個不是正本. . . 。原告:沒有,我要簽,我要押正本,我要押正本。第三人:全部嘎掉阿,正本給他簽阿,對不對,幹嘛不讓人家簽咧,莫名其妙。就印出來給人家簽就好啦。」、「(告證6 之1 )原告:蔣警官請問你一下,你為什麼要本人印捺影印本文件呢?蔣敦皓:這樣對你比較方便阿。原告:你為什麼要影印本要本人印捺指印呢?請你說明,請你說明你的理由。沒有差別的話我今天就不用來作筆錄了。蔣敦皓:剛剛那是你簽的嘛,對不對. . . 原告:那你為什麼要我來印捺影本的資料呢?蔣敦皓:這都是一樣的。原告:一樣的. . . 。」、「(告證6 之2 )蔣敦皓:你簽過影印之後再蓋章,就是一樣的。原告:你剛才是叫我簽,印捺影印過後的。蔣敦皓:一樣拉一樣。」等情,可知訴外人於警詢時,皆係合法行使其職權,過程中態度平和,並無任何以恐嚇或威脅方式獲取原告之供述,並參之原告仍得自由主張行使緘默權及其權利等情狀,益證原告並無因訴外人之訊問而作出反於其真意之陳述,足認原告於訊問時亦無任何欺瞞誘導之情。是原告主張訴外人於警詢時有為不正訊問等節,即難憑採。又原告尚無提供其他證據以實其說,則原告主張,即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訴外人於警詢時並無以不正訊問之方式取得原告之陳述,從而原告依國家賠償法第2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13,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國簡字第3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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