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小字第18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蔡政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186號

原告
友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爵祿

上列原告與被告昶嵩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嵩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1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蔡政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