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小字第67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671號
- 原告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穆岳鈞
- 訴訟代理人
- 古智君
- 被告
- 茂聖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榮圳
- 訴訟代理人
- 古育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茂聖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12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