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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小字第7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許容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冠龍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鴻陽模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6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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