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小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91號原 告 呂國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陳報被告興富華不動產開發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均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雖欲追加「興富華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為被告,惟並未提出任何有關「興富華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之資料,亦未列明興復華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是本院無法特定原告所欲追加之被告為何人,屬追加之程式有欠缺,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又為表明原告所陳報之法定代理人有合法代理之權,若興富華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已解散,亦請一併陳明其是否曾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之情形,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如其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以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洪鈺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