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小字第9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934號原 告 穎城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宗 訴訟代理人 彭玉枝 被 告 先鋒企業管理發展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芙美香 訴訟代理人 鍾政次 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三月十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