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小字第9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934號
- 原告
- 穎城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德宗
- 訴訟代理人
- 彭玉枝
- 被告
- 先鋒企業管理發展中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芙美香
- 訴訟代理人
- 鍾政次
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三月十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