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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小字第93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薛巧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934號

原告
穎城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宗
訴訟代理人
彭玉枝
被告
先鋒企業管理發展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芙美香
訴訟代理人
鍾政次

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三月十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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