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建簡字第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建簡字第9號
- 原告
- 宸暘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沛宸
- 訴訟代理人
- 呂瑞貞律師
- 複代理人
- 余紅琴
- 被告
- 詠福祥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宏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有應另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