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建簡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建簡字第9號原 告 宸暘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沛宸 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律師 複 代理人 余紅琴 被 告 詠福祥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宏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有應另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洪鈺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