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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建簡字第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劉俊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建簡字第9號

原告
宸暘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沛宸
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律師
複代理人
余紅琴
被告
詠福祥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宏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有應另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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