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15號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許汶任 被 告 共德營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億 被 告 鴻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 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