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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1206號

返還租賃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薛巧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206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周坤良即明和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代理人
林彥廷律師
複代理人
謝允正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本判決第五項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四項得假執行」。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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