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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1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薛巧翊
  • 法定代理人
    羅傑

  • 上訴人
    周坤良即明和企業社法人
  • 被上訴人
    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206號上 訴 人 周坤良即明和企業社 被 上訴人 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57,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4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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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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