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12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206號
- 上訴人
- 周坤良即明和企業社
- 被上訴人
- 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57,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4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