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1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206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明和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周坤良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彥廷律師 謝允正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原告即反訴被告中關於「周坤良即明和企業社」之記載,應更正為「明和企業社」;並增列明和企業社之法定代理人為周坤良。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陳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