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1206號

返還租賃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薛巧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206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明和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周坤良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代理人
林彥廷律師
複代理人
謝允正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原告即反訴被告中關於「周坤良即明和企業社」之記載,應更正為「明和企業社」;並增列明和企業社之法定代理人為周坤良。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鴻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