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1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263號原 告 慶達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茂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7,0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扣除原告前繳納之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2,9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洪鈺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