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1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270號原 告 德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陸桐 被 告 廣科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崇華 訴訟代理人 費致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系爭支票所支付貨款之出貨憑證與發票。 三、被告應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被告就系爭貨款債權已經清償新臺幣770萬元之證明。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