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12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270號
- 原告
- 德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陸桐
- 被告
- 廣科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崇華
- 訴訟代理人
- 費致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系爭支票所支付貨款之出貨憑證與發票。
三、被告應具狀補正下列事項:被告就系爭貨款債權已經清償新臺幣770萬元之證明。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