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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225號

第三人撤銷訴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蔡政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225號

原告
許麗玲
原告
呂秋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哲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華大帝社區管理委員會、鍾兆龍、泛達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范玥玲、鍾曜宇、徐蘭英、宏安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統宇電研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撤銷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即原告請求撤銷本院104 年度壢簡字第75號和解筆錄之和解金額總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蔡政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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