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撤銷訴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225號原 告 許麗玲 呂秋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哲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華大帝社區管理委員會、鍾兆龍、泛達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范玥玲、鍾曜宇、徐蘭英、宏安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統宇電研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撤銷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即原告請求撤銷本院104 年度壢簡字第75號和解筆錄之和解金額總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中壢簡易庭法 官 蔡政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