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2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225號
- 原告
- 許麗玲
- 原告
- 呂秋蓉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哲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華大帝社區管理委員會、鍾兆龍、泛達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范玥玲、鍾曜宇、徐蘭英、宏安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統宇電研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撤銷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即原告請求撤銷本院104 年度壢簡字第75號和解筆錄之和解金額總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蔡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