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26號原 告 尚贊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茹昌 被 告 良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仁 訴訟代理人 陳重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茹昌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8 條規定甚明。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民國76年7 月6 日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前為「陳偉強」,嗣變更為「陳茹昌」等情,有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見支付命令卷第13頁、本院卷第110 頁),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爰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黃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