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4 分鐘讀完 全文 4,6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509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陳宏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壢簡字第509號

原告
屋固寶防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娟
訴訟代理人
游翔崴
被告
廖炳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民國105 年12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承攬被告坐落於桃園市○○區○○路000 巷00號8 樓(下稱系爭房屋)之廚房及廁所工程,於民國105年2 月5 日簽立屋固保泉樺實業有限公司施工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施作項目包含地板防水處理、陽台熱水器及水管更換、貼磁磚等(下稱系爭工程),並約定報酬為新臺幣(下同)81,000元,被告並先給付訂金8,000 元,又於施工期間,被告另追加於系爭房屋其他區域貼磁磚(下稱系爭追加工程),原告僱工施作4 日,費用共10,000元。詎料原告施工完成後,被告藉故苛扣款項而僅給付20,000元,尚有系爭契約餘款53,000元及追加款項10,000元未給付,為此,爰依承攬及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3,000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3,00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工程因原告施工技術不佳,施工品質粗糙,造成地面積水及磁磚不平整等瑕疵,被告擔憂日後衍生漏水等問題,遂向原告反應,但原告均置之不理,然原告自稱業已完工,品質就是如此,被告另尋廠商評估施工改善需花費75,000元,兩造協商後原告自知理虧,將承攬價格由81,000元降為28,000元,瑕疵由系爭房屋之屋主自行聘工處理,原告並在系爭契約上簽註「已結清」字樣,開立與系爭契約同等金額之收據。原告另稱有系爭追加工程,應為系爭契約第3 項之範圍,不另涉及費用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兩造於105 年2 月5 日簽定系爭契約,約定原告承攬施作系爭房屋之廚房及廁所之防水處理、陽台熱水器、水管更換及貼磁磚等工程,約定報酬為81,000元,被告並已給付8,000 元訂金及20,000元報酬,有系爭契約可證(見本院卷第6 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復主張兩造另約定系爭追加工程,被告除應給付系爭契約報酬53,000元外,應再給付系爭追加工程報酬10,000元,此為被告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應審酌厥為:(一)系爭追加工程為兩造另行合意,或屬於系爭契約第3 項之範圍?(二)兩造是否合意以28,000元結清系爭工程?原告請求被告給付63,000元及利息,是否有理由?茲分述如下:

(一)系爭追加工程為兩造另行合意,或屬於系爭契約第3 項之範圍?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可資參照)。

2.經查,原告固主張被告另行委請原告在系爭房屋其他區域貼磁磚,為此原告僱用工人施作4 日,每日工資2,500 元,可另行向原告請款,此部分為原告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應就該事實負有舉證之責任。證人即原告僱用之小包師傅張世昌到庭證稱:伊在系爭房屋的工作是分刷、貼磁磚,施工範圍為浴室、廚房,承包報酬為20,000元,除了伊之外,另有打石的師傅1 人,老闆自己也有下來作,沒有其他師傅等語(見本院卷第39至40頁)。從上開證述可知,證人張世昌就施工範圍及報酬之證述均與原告所稱不符,且原告未能提出兩造就系爭追加工程合意之證明或書面契約,難認原告就此有利於己之主張,已善盡舉證責任,原告此部分所述,要非有據,是被告抗辯系爭追加工程應屬系爭契約第3 項之範圍,應屬可採。

(二)兩造是否合意以28,000元結清系爭工程?原告請求被告給付63,000元及利息,是否有理由?

1.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 條第1 項、第50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固為民法第492 條所明定,惟工作之完成與工作有無瑕疵,係屬兩事,此觀民法第490 、494 條自明。是定作人於承攬人完成工作時,雖其工作有瑕疵,仍無解於應給付報酬之義務,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修補,如承攬人不於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依民法第494 條之規定請求減少報酬(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814號判決意旨參照)。然兩造並非不得以合意減價驗收之方式,結算本件承攬債權債務關係,合先敘明。

2.經查,證人張世昌證稱:工程有完工,但被告說地板磁磚比較低,品質不好,不會排水,伊要維修但被告不給伊修,後來伊就離開,兩造談價錢的部分伊沒有看到,如果要修補,是打起來再鋪到平、重貼、重補到可以排水,修補不會破壞防水等語(見本院卷第39至40頁)。又證人即為被告估價修補費用之師傅呂俊興到庭證稱:伊從事防水抓漏已有六年經驗,且其多承作中悅建設公司的案件,於105 年3 月多伊有去看系爭房屋,修補費用的估價單(見本院卷第24頁)是7月多補開的,系爭工程施工品質不良,浴廁、淋浴間及洗手台都會積水,廚房地磚有點不平,施工環境很髒,要打掉重做,水積在那邊,沒有卸水坡,時間久了一樣會漏水,如果局部打掉一、兩塊會傷到防水層,結合的部分會有縫隙,一定要打掉重做,且壁磚沒有敲掉也無法貼地磚等語(見本院卷第67至68頁)。無論是原告或被告僱用的師傅,均證稱系爭工程有積水及磁磚不平整等瑕疵,且被告亦提出照片2 張在卷供參(見本院卷第25至26頁),是系爭工程有被告抗辯所稱之瑕疵,應非子虛。

3.次查,被告辯稱兩造業經以28,000元結算,並提出系爭契約為證(見本院卷第23頁),系爭契約上記載「已結清」、「3 /23 」、「88000 」,被告稱系爭契約之所以記載「88000 」,是因為要跟前屋主請款等語。而原告公司負責人兒子即原告訴訟代理人游翔崴自承系爭契約上「游翔崴」簽名、「已結清」、「3/23」等文字均為其親筆書寫(見本院卷第31頁)。此與證人謝睿寧到庭證稱:伊是在場協調兩造的仲介,系爭契約上「已結清」、「3 /23 」、「88000 」是用伊的筆寫得,談好的價錢不是88,000元,游翔崴有下去問師傅張世昌,再自己上來說20,000元加上原本訂金8,000 元金額可以,金額之所以寫88,000元是因為要重新施作,這筆錢要前屋主負擔,系爭工程打掉重做被告還有損失有自行吸收等語(見本院卷第41至42頁)大致相符。復參酌系爭工程之瑕疵修復,經估價為75,000元,業經被告提出太一防水材料行估價單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頁),原告雖主張該估價單有修改日期之嫌,然經證人呂俊興到場證述其估價經過、親見系爭工程瑕疵、修復之方式、地磚局部打掉重鋪可能造成防水層的破壞等,均已如前述,是該估價單日期雖有塗改痕跡,然估價單之內容為真實,應堪認定,亦堪認瑕疵修復之金額與協議減價之金額尚屬相當。本院復審酌兩造LINE對話訊息:「(游翔崴稱)公司反應說為何只有收到兩萬塊工程尾款,是真要走法律途徑嗎?」「(被告稱)我錢都付給你了,合約單你也簽名,你要走法律途徑那就走」(見本院卷第48頁),以及游翔崴係以承作工程為業之人,應無誤解「已結清」意義之可能,是兩造採減價方式,以28,000元結算系爭工程,應堪認定,被告抗辯游翔崴承諾減價結清之後,回去公司無法交待,才又向被告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語,亦屬可採。從而,本院既已認定兩造減價結清系爭工程價款,原告請求被告給付63,000元及利息,即無所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承攬及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3,00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又被告持原告簽立已結清之系爭契約及收據,向系爭房屋前屋主請款,然未實際修繕系爭房屋,是否涉及詐欺罪嫌,非本院所得審酌,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同法第87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為1,500 元(裁判費1,000元、證人旅費500 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依上開規定,諭知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